来自“武装部队手册”的资料,2002年第4章第36段
军事司法统一守则(UCMJ)是适用于所有军人的国会军法典
UCMJ的一部分涉及在当值时被发现醉酒的任何军人的处罚。
“任何受本章规定的除哨兵或查出外,被认定值班的人员,应以法庭指令的方式受到惩罚。 “
元素。
(1)被告人具有某项义务;和
(2)被告在履行职责时被发现醉酒。
解释。
(1)醉。见第35c(6)段。 (999)(2)职责。本条所用的“义务”是指军事义务。高级人员执法所要求的任何一名高级人员或入伍人员的责任必须是军事责任。在这篇文章的意义上,在实际行使指挥时,一名职位的指挥官,一名指挥官,一名指挥官,或一名在该领域的一个分遣队员,在船上的指挥官也一直在值班。在其他高级人员或入伍人员的情况下,“值班”涉及驻军,驻地或外地的职责,例行或细节,并不涉及不履行责任的期间命令或条例,官员和被征募人员占据称为“休闲”或“自由”的休闲状态。 “在一个积极敌对行动的地区,情况往往是这样一种命令的所有成员都可以被认为是在本条意义上继续值班的。
(3)罪行性质被告在实际执行责任时被要求被醉酒,而且在上班之前被告醉酒的事实,尽管被告知物质不会影响到有罪的问题。
然而,如果被告人根本不履行责任或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款,也不属于本人免职的人,发现醉了,而如此缺席。包含在文章中的是醉酒,而具有预期性质的责任,例如被命令维持飞行任务的飞机机组的责任,或被命令维护的被征募人员担任守卫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