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劉仲敬訪談 025 @ 20190220 論土地改革,論伊斯蘭在新加坡,論上等人的自由,論文明的本質,與寵物。 2024
申请破产的企业中只有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点零)的百分之一(1%)曾试图出借学生贷款。但是,通过破产企图解除债务的债务人,40%的成功获得了至少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履行学生贷款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523(a)条,
A排除…不为个人债务人偿还任何债务 - (8)除非根据本款排除此类债务,将施加对于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家属,不正当的困难 <! - 1 - >
(一)(一)(一)(一)政府单位或由政府单位或非营利机构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任何计划提供,保险或担保的教育福利;或(ii)有义务偿还作为教育福利,奖学金或津贴收到的退款;或(B)任何其他教育贷款,如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221(d)(1)条所定义的合格教育贷款,由债务人为个人而招致。
(加重)。
不适当的困难
规约中最重要的两个词是“过度的困难。 “不幸的是,”破产法“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不适当的困难“。几十年来,法院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个定义。
1976年以前,学生贷款就像任何其他无担保债务一样可以放电。然而,七十年代初,国会开始质疑这些不受限制的解雇是否适合那些不仅拿出高额贷款来支付专业教育的学生,而且还有可能赚取高额的美元收入。因此,1976年,国会通过了禁止不到5年的学生贷款的法律,除了那些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属造成“不适当的困难”外。
参见
Brunner vs.纽约州高等教育服务公司 ,831 F. 2d 3985(1987)。请记住,当时五年以上的学生贷款是可以放电的。布伦纳女士不是那么老。 根据布伦纳案中的法庭,这是“不适当的困难”的意思:
债务人根据目前的收入和支出,不能维持自己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水平偿还贷款
- 存在的另外情况表明,这种情况在学生贷款的还款期间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和
- 债务人作出诚挚的努力偿还贷款
- 根据历史上的应用,布伦纳考试中包含的规定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包括“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额外的情况,特别是“诚信”的努力标准。
艰难的布鲁纳标准可能会减弱
今天,大多数联邦法院将此测试适用于学生贷款可排除性案件。但是,有迹象表明,法规的严格解释可能正在改变。
破产律师很重要的一点是,1987年Brunner案第一次决定时,学生贷款如果在破产案件5岁的时候仍然可以出院,而且自动出院,这意味着债务人不必在破产案中提起诉讼来确定可排放性。在Brunner决定28年后,排放规则发生了变化。首先,国会将排放限制在7岁以上的贷款上,随后,由于不适当的放贷标准,政府支持的贷款不会流失,无论年龄多大。最终,2005年,国会认为私人贷款也是不充分的。
很多人质疑,如果法官们考虑到不同的事实,包括那些借款人可以在退休年度负责的贷款,那么Brunner的考验是否会同样的决定。
近年来,几个联邦上诉法院和破产上诉委员会已经决定了似乎削弱了Brunner标准的案件,或至少批评了这一点。其中一些案例收录在美国破产研究所杂志“Brunner考试中的学生贷款放款决定”中的一篇优秀文章中。
其他重要注意事项
全部或部分排放
有些法院认定,有时候适当地给予部分解雇,而不是充分解除学生贷款债务。
例如,法庭可以得出结论,债务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每月支付一笔款项,其余的将被赦免。
没有给学生贷款放行的时间限制
没有时间限制采取行动来确定学生贷款的破产程序。不同于在破产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的某些类型的处分方式,没有为学生贷款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事实上,理论上可以重新开放已经关闭多年的破产案件,其唯一目的是要求法院确定学生贷款的可排放性。
事实上,即使你在以前的破产案件中对你的学生贷款提起诉讼,失去或没有收到你的债务的全部解除,如果你的情况变化了,你可以请求法庭重新开庭,根据您目前的情况作出新的决定。
有关在艰难经济时期管理学生贷款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关于以下问题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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