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军法典”(UCMJ)第77至134条被称为“惩罚性条款”。也就是说,这些条款涵盖了特定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院惩罚。但谁实际上受这些UCMJ文章的规定?
UCMJ第二条:本章规定的人
“统一军法典”(UMCJ)第二条规定,每个人都遵守守则的规定。
<! - 1 - >该守则明确规定谁是谁,谁不遵守守则,其中包括当武装部队成员受到守则的规定以及如何外部因素如战争时刻的概述影响谁是主体。第二条如下:
第(a)项。 以下人员须遵守本章:
<! - 2 - >(1)武装力量的正规部门成员,包括在征兵期满后等待卸货的成员;志愿者从他们的召集或接受入伍的时候;从实际入伍到武装力量的时候;以及其他人员按照通知或命令要求遵守的日期,合法地打电话或者下令从事武装部队的职责或从事训练。
<! - 3 - >(2)学员,航空学员和船长。
(3)在非职业训练期间,但在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或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成员的情况下,只有在联邦服务时,备用部件的成员。
(4)有权支付的武装部队的退休成员。
(5)从武装人员接受住院的后备部件的退休成员。
(6)舰队储备和舰队海军陆战队储备的成员。
(7)被监禁的武装部队监禁人员。 (999)(8)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公共卫生部门和其他组织的成员,被分配到武装部队和服役时。
(9)武装拘留的战俘。 (9)(10)在战时,在野外与武装部队人员或陪同人员。
(11)除美国是或可能是缔约国的任何条约或协定或任何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外,在美国境外以外的武装部队服役,从事或随同武装的人员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的共同财富。
(12)根据美国是或可能是缔约方的任何条约或协议,或任何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由美国租用或以其他方式保留或获得的地区内的人员这是由有关秘书控制的,在美国以外,运河区,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以外。
第(b)项。
任何有能力了解入伍武装力量意义的人员,自愿征用,根据(a)项的管辖权有效,武装部队人员从平民到武装力量的变更在采取宣誓宣誓后有效。
第(c)节。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武装部队人员
(1)自愿提交军事当局的人; (2)在自愿提交军事当局时,符合本标题第504和505节的精神能力和最低年龄资格;
(3)领取军费或津贴;和
(4)执行军事职务;
第(d)项。
(1)根据第81条(第15条)或第830(第30条)就本章所订罪行而成为根据第81条(第30条)进行的法律程序的准予成分的成员,可能是命令非自愿现役,以便:
(A)根据本标题第832条进行的调查(第32条); (999)(B)法院审判;或
(C)根据本标题第815条(第15条)的非司法处罚。
- (2)根据第(1)款,任何备用组件的成员不得被下令履行现职职务,但就该成员所进行的罪行而言:
- (A)现役;或
- (B)关于非职业训练,但在美国陆军国民警卫队或美国空军国民警卫队的成员的情况下,只有在联邦服务时。
(3)根据第(1)款命令成员现役的权力,应按照总统规定的规定行使。
- (4)根据第(1)款,一名成员只能由有权在武装力量的常规部门召集普通军事法庭的人员下令履行职务。 (999)(5)根据第(1)款被任命为现役的成员,除非有关当局已经认可现役令,否则不得:
- (A)被判处有期徒刑;或(999)(B)条规定,在非职业训练或现役(除第(l)段所规定的现役义务)之外的期间内,均须受到任何对自由的限制的惩罚。
第(e)项。
本条的规定受本标题第876(d)(2)条的约束(第76b(d)(2)条)。
UCMJ第3条:对某些人员的管辖权
- 除了概述谁遵守统一军事司法正义以及联合军委第三条也规定了军事部分成员的管辖权。第3条规定:
- 第(a)段
本标题第843条(第43条),本人受本章约束的地位,在本章规定的本章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受本章约束的地位未得到缓解由于该人的原有地位被终止,因此本条适用于本章的管辖权。 第(b)中。
以后由被控以欺诈手段取消排除武装的武装人员,除本标题第843条(第四十三条)另有规定外,均须经法院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在武装部队监禁期间进行审判。
一经裁定被控罪名,他将被法庭审判,对本款下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欺诈性排除。
第(c)中。 任何离开武装部队的人员,由于与任何后续任职期间的分离,都不能免除本章的管辖权。
第(d)。 根据本章规定,备用部件的成员不得因终止履行职务或非职务培训的时间而违反本章的适用范围,因本章所述在此期间进行职务或非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