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
“任何受本章规定的人为避免工作,义务或服务” -
(1)假定疾病,身体残疾,精神失常或紊乱;或
(2)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应当以军法可指示的方式予以惩罚。
元素。
(1)被告人被分配或意识到对工作,职务或服务的履行的任何转让或可用性;
<! - 1 - >(2)被告假疾病,身体残疾,精神失常或紊乱,或故意造成伤害;和
(3)被告的目的或意图是避免工作,义务或服务。注意:如果犯罪是在战争时期或敌对消防支付区发生的,请添加以下元素
<! - 2 - >(4)犯罪(在战争时期)(在敌对的火警区)。
解释。
(1) 罪行性质 。这种罪行的本质在于避免执行任何可能正常或通常期望在兵役中的任何工作,义务或服务的设计。无论是为了避免所有的义务还是只是一个特定的工作,这是为了推卸罪行的目的。因此,自我造成的伤害的性质或永久性对于内疚的问题并不重要,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严重性也是耻辱。
然而,自我伤害或被认定的残疾程度的证据可能作为指示目的是否存在的因素是相关的。
(2) 如何造成伤害 。伤害可能是由非暴力和暴力手段造成的,可能会因任何产生,延长或加重任何疾病或残疾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实现。
因此,导致失明的自发性饥饿是一种自我伤害,为避免工作,义务或服务的目的而构成对本文的违反。
较小的罪行。
(1)第134条 - 意图避免服务的自伤
(2)第80条尝试
最高处罚。
(1) 感染疾病,身体残疾,精神失常或紊乱 。不合格的排放,没收所有的工资和津贴,并且隔离1年。
(2) 在敌对火警区或战争时期,对疾病,身体残疾,精神失常或紊乱作出判罚 。不合格的排放,没收所有的工资和津贴,并且隔离3年。
(3) 故意自制伤害 。不合格的出院,没收所有的工资和津贴,并拘禁5年。
(4) 在敌对火警区或战争时期内有意的自行伤害 。不合格的排放,没收所有的工资和津贴,并将其隔离10年。
以上信息从2002年法庭Martial手册第4章第4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