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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C定义
LOAC源自文明国家的愿望,以防止不必要的痛苦和破坏,同时不阻碍有效的战争。国际公法的一部分,LOAC规定了武装敌对行为的行为。它还旨在保护平民,战俘,伤员,病人和遇船难者。 LOAC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在武装冲突中进行军事行动和有关活动,但这种冲突的特点。
LOAC政策
DoDD 5100. 77, 国防部法战争计划 要求每个军事部门设计一个确保LOAC遵守的计划,防止违反违规行为,确保迅速报告指称的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妥善训练所有力量的LOAC,并完成对新武器的法律审查。虽然一些服务经常将LOAC称为战争法(LOW),但在本文中LOAC和LOW是一样的。 LOAC培训是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美国的条约义务。培训应具有一般性;然而,某些群体,如机组人员,特种部队,特种作战部队,步兵,医务人员和安全部队等,可以接受额外的专门培训,解决他们可能遇到的独特问题。
国际和国内法
LOAC来自习惯国际法和条约。习惯国际法根据各国在法律上要求接受的做法,制定了武装冲突中军事行动的传统规则。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美国的条约义务是“最高的土地法”,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包括习俗在内的国际法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这意味着美国所达成的条约和协议享有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享有平等地位。
<! - 3 - >因此,所有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人都必须遵守美国的LOAC义务。特别是军事人员必须考虑LOAC来规划和执行行动,必须服从LOAC。根据“军事司法统一守则”(UCMJ),违反LOAC的人可能对战争罪行和刑事犯罪负责。
原则
三项重要的重要原则是管辖武装冲突 - 军事必要性,区别和相称性。
军事必需品 军事必要性要求作战部队只从事只有达成合法军事目标所必需的行为。攻击严格限制在军事目标上。在应用军事必要性的目标时,这个规则一般意味着美国军方可能瞄准那些设施,设备和部队,如果被毁坏,会尽快导致敌方的部分或全部提交。
作为遵守“沙漠风暴”行动中军事需要原则的一个例子,考虑我们瞄准和销毁伊拉克的SCUD导弹电池和伊拉克军队和空军。这些行动迅速实现了空中优势,加速了伊拉克军队的失败。
军事需要也适用于武器审查。 “武器评论”AFI 51-402要求空军对所有旨在满足军事要求的武器和武器系统进行法律审查。这些审查确保美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特别是有关国际义务委员会的义务,并且有助于军事规划人员确保军事人员不要使用违反国际法的武器或武器系统。非法武器武装包括毒品武器和武装冲突中扩大空心点子弹。即使是合法的武器,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一些限制,以增加对“公约”的遵守。
区别。 区分是指区分合法的战斗目标和不战斗目标,如平民,平民财物,战俘和没有战斗的伤员。
区别的核心思想是只搞有效的军事目标。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是不分种族地袭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的。区分要求捍卫者在最大程度上将军事物体与民用物体分开。因此,在医院或战俘营旁边找一个弹药厂是不合适的。
相称。 比例性禁止使用超出实现军事目标所需的任何种类或程度的力量。比例比较获得的军事优势与损害,同时获得这个优势。比例性需要通过攻击合法军事目标和预期的偶然的平民伤害或损害来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优势之间进行平衡测试。
在平衡测试下,禁止过多的偶然损失。比例性寻求在平民伤亡明显超过军事利益的情况下防止发生袭击。这一原则鼓励战斗力减少附带损害 - 这是由于对合法的军事目标的合法袭击而造成的意外的意外破坏。
1949年日内瓦公约
一些最重要的LOAC规则来自1949年“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由四项独立的国际条约组成。这些条约旨在保护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免遭在敌对行动中受伤,生病,遇船难或战俘的不必要的痛苦。他们还谋求保护平民和私有财产。这四项条约管辖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对伤员和病毒部队,战俘和平民的待遇。
作战人员
“日内瓦公约”区分合法战斗人员,非战斗人员和非法战斗人员。
合法作战人员。 合法作战人员是由政府机关或LOAC授权从事敌对行动的个人。合法的战斗人员可能是常规武装部队或非正规部队的成员。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合法的战斗人员必须由负责下属的人员指挥;具有固定的特殊标志,远距离识别,如制服;公开携带武器,根据LOAC进行他的作战。
“反倾销条例”适用于从事武装冲突敌对行动的合法战斗人员,并为冲突期间的合法战争行为提供战斗力豁免,但违反违约行为除外。
非战斗人员。 这些人未经政府机关或LOAC授权从事敌对行动。其实他们不参与敌对行动。这个类别包括武装部队的平民;战俘,战俘,伤员,武装部队武装人员,不得从事战斗活动,如医务人员,牧师等。非战斗人员不得成为直接攻击的对象。然而,如果这种攻击是以合法手段合法的目标,那么他们可能会遭受直接攻击军事目标的伤害或死亡事件,而不会发生这样的攻击。
非法作战人员。 非法作战人员不经政府机关或国际法授权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个人。例如,抢劫抢劫的匪徒和袭击歼击者的平民是非法的战斗人员。从事敌对行动的非法作战人员违反了“反倾销条例”,成为合法目标。
他们可能会遇害或受伤,如果被捕获,可能会被当作战犯作为违法违规行为。
未确定状态。 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合法的战斗人员,非战斗人员还是非法战斗人员,那么这个人是否应该延长“日内瓦囚犯战争公约”的保护,直到地位确定。被捕国家必须召集一个主管法庭来确定被拘留者的身份。
军事目标
LOAC管理空中作战。军事必要性原则限制对合法军事目标的空袭。军事目标是按照自己的性质,地点,目的或用途对敌方的军事能力作出有效贡献的,在袭击时存在的情况下,全面或部分破坏,捕获或中和,加强合法军事目标。
目标人员。 LOAC保护平民。不得不以军事上的必要性对市,镇,村庄进行军事打击。袭击非战斗人员(一般称为平民)也是为了恐吓他们的唯一目的。虽然平民不得成为直接袭击的对象,但是,“反倾销协会”认识到,军事目标不需要幸免,因为其破坏可能导致附带损害,导致意图死亡或伤害平民或财产损失。
指挥官及其规划人员必须考虑到由于直接袭击军事目标而造成的意外的间接民事破坏和可能的伤亡事件的程度,并在符合军事需要的情况下力求避免或减少平民伤亡,破坏。预期的民事损失必须与所寻求的军事优势相称。倡导者,情报和行动人员在确定目标的适当性和在指挥官规划攻击的特定情况下使用武器的选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定位对象。 LOAC专门描述不应成为直接攻击目标的物体。反映军事行动必须针对军事目标的规则,通常用于和平目的的物体享有免受直接袭击的一般豁免。
具体保护适用于医疗单位或机构;运送伤员和病人;军民医院船舶;根据“日内瓦公约”设立的安全区;宗教,文化和慈善建筑,纪念碑和战俘营。但是,如果这些物品用于军事目的,就丧失了豁免。
如果这些受保护的物体位于合法的军事目标附近(LOAC禁止),当附近的军事目标合法使用时,它们可能会受到附带损害。
飞机与战斗
敌方军用飞机和机组人员。 敌方军用飞机可能在发现的地方受到袭击和破坏,除非在中立空域。如果飞机明显残疾且失去作战手段,则必须停止对敌方军用飞机的攻击。从残疾飞机上降落伞不提供抵抗力的空军人员也不会受到攻击。抵抗后裔或自杀之路,继续打架的空袭者可能会受到攻击。特定行动的参与规则(ROE)通常提供符合LOAC攻击敌机的义务的额外指导。敌方民用飞机。
敌方的公共和私人非军事飞机一般不会受到攻击,因为LOAC保护非战斗人员免受直接攻击。自二战以来,各国越来越认识到必须避免民用飞机的攻击。但在特殊情况下,民用飞机可能会受到合法的攻击。如果民用飞机发动攻击,可能会被视为直接的军事威胁并遭到袭击。
发起攻击。
不是专门用作医疗飞机。 没有明确的红十字,红新月或其他公认的标志,也不知道是专门的医疗飞机。
- 不得在冲突各方特别同意的高度,时间和路线上飞行,也不知道是专门的医疗飞机。
- 飞越敌方领土或敌方占领区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接近敌方领土或作战区,不理会传唤土地。
- 执行LOAC规则
- 违反LOAC的军人将受到刑事起诉和处罚。刑事检控可能在国家或国际论坛上进行。理论上说,美国武装部队可以在UCMJ下通过法庭起诉,也可以通过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例如在二战以后在纽伦堡和东京或在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使用的军事法庭。辩方“我只是跟随命令”,国际或国际法庭一般不被接受为战争罪行审判的辩护。
- 个人飞行员/士兵/水手/海员依然对其行为负责,预计将遵守LOAC。
报复。
如果违反LOAC的敌人仍然发生武装冲突,起诉违反洛杉矶违法行为可能并不实际。但是,战争罪行没有时效限制。此外,LOAC允许战斗人员进行报复行为,以执行敌方部队遵守LOAC规则。报复是对违反LOAC的行为。如果不是因为敌方以前的非法行为,报复行为将被禁止。合法的报复行为不能成为反报复的基础。针对战俘始终禁止报复;伤员,病人或遇船难者;平民及其财产;或宗教或文化财产。为了合法,报复必须:
及时对严重明显(非法)非法行为作出反应。
是为了强制对手观察LOAC而不是为了报复,亵渎或惩罚。给予合理的通知,将采取报复行动。 有其他合理的手段试图确保遵守。
- 针对对手的人员或财产。
- 与原始违规成正比。
- 公布。
- 由最高政治级国家当局授权。只有美国总统作为司令,可以授权美军采取这样的行动。
- ROE(参与规则)
- 主管指挥官,通常是地面战斗员指挥官,经过JCS审查和批准,发放ROE。 ROE描述部队将开始或继续从事战斗的情况和局限性。通常,执行命令(EXORD),操作计划(OPLAN)和操作命令(OPORD)都包含ROE。 ROE确保在行动中使用武力符合国家政策目标,任务要求和法治。一般来说,ROE提出了更为详细的适用于任务的政治和军事性质的LOAC原则。 ROE阐述了飞行员自卫权的参数。所有的飞行员都有责任和法律义务来理解,记住和适用任务ROE。在军事行动中,LOAC和专门设计的ROE为使用武力提供了指导。中华民国司法常务委员会(SROE)规定指挥官指挥使用武力对抗敌对行为或敌对意图进行自卫。
- SROE不限制飞行员固有的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合个人或单位自卫的手段。基于SROE的一些基本考虑如下:
- 必须使用强制自卫,并限于消除威胁和控制情况所需的数量。
致命的武力只能用于应对敌对行为或敌对意图的示威。致命的力量被定义为导致或具有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重大风险的力量。
UCMJ不遵守ROE可能会受到惩罚。
ROE问题和疑虑应及时提升解决指挥链。
- 以上来自AFPAM36-2241V1